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 罗博特科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作者:焦点 来源:焦点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7-06 05:35:57 评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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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业绩预告业绩决定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实际收江苏证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差异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2,金额较大监局警示200万元;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罗博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特科净利润为-4,850万元至-4,业绩预告业绩4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际收江苏证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差异净利润为-4,687.5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14日